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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02民初6417号

齐洪涛与宋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洪涛;宋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6417号

原告:齐洪涛,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告:宋震,男,汉族,1995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齐洪涛诉被告宋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齐洪涛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洪涛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齐洪涛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