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杨诗平,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先念,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杨诗平与被执行人陈先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8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诗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90834元,诉讼费150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被执行人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20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先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陈先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先念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先念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陈先念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先念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2019年5月21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3执8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沈 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
书记员 吴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