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6强清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赫东,清算组组长。
被
申请人: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褚惠俐。杨芳申请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依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下列银行账户:1、基本户户名: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2、一般户户名: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共和新路支行账号:XXXXXXX********3、一般户户名: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里支行账号:XXXXXXXXX********4、社保账户: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现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列被申请人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朱振毫
审 判 员 陆建波
审 判 员 申 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陶天宇
书 记 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