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338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
被执行人:米色呷聪,男,彝族1994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普格县。本院依据(2013)金牛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米色呷聪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米色呷聪名下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并委托当地法院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艾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