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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执1262号

黄晓杰、王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黄晓杰;王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2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杰,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栋,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0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北与西环路西河东湾新村5号楼1单元3层5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43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北与西环路西河东湾新村5号楼1单元3层5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434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代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