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3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举马汗,男,哈萨克族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小学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赛尔江·阿合赞,男,哈萨克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呼图壁县。 举马汗诉赛尔江·阿合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3民特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举马汗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举马汗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3执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波
代理
审判员 沙吾列
代理
审判员 热孜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包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