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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3执548号

举马汗与赛尔江·阿合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举马汗;赛尔江·阿合赞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3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举马汗,男,哈萨克族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小学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赛尔江·阿合赞,男,哈萨克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呼图壁县。 举马汗诉赛尔江·阿合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3民特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举马汗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举马汗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3执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波

代理

审判员  沙吾列

代理

审判员  热孜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包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