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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4民初372号之二

(2019)陕0924民初372号之二原告陕西绿德润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紫阳县晨旺富硒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郑学林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7-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绿德润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紫阳县晨旺富硒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郑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924民初372号之二

原告:陕西绿德润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曦,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女,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紫阳县晨旺富硒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法定代表人:汪大斌,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尉,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定华,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学林,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德润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紫阳县晨旺富硒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郑学林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蔡腾飞

人民陪审员  唐志全

人民陪审员  赵立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