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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刑初316号

徐宗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徐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25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宗明,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一部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宗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改成,被告人徐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8日13时39分,被告人徐宗明醉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温县番田镇小郑庄村村西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81mg/100m1。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宗明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被告人徐宗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宗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经温县司法局社区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宗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岳崇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