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721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被执行人朱广平,男,生于1960年8月18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1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朱广平偿付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79550元,本息合计1079550元;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朱广平提供的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7258元由朱广平负担。因朱广平逾期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朱广平现外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广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8年4月9日、9月16日、12月15日、2019年4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广平银行账户。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朱广平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大河坎社区三组(南郑国用(95)字第0201368号)355.89平方米国有土地一处,私房一套。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日查封。4、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传唤被执行人朱广平,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5、2018年10月31日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决议,由汉中正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价格评估机构对朱广平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期间应评估公司要求,本院又委托南郑区房地产测绘队对朱广平房屋进行测绘,测绘中因该房屋结构复杂、测绘队拖延测绘于2019年5月7日提交测绘报告;评估中又发现汉中市南郑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他项权证填写为“划拨”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写的“使用期限为70年”相互矛盾,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向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发出书面函,要求其甄别确认;2019年5月28日该局向我院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院于当日将该合同交于汉中正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尚在评估之中。6、本案因朱广平被查封房屋结构复杂,占用土地部分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测绘评估周期较长,故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广平在汉中中院、汉台区法院及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中,均为被执行人,负外债较大,被查封的房屋又是申请执行人做过抵押登记,在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只能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朱广平被查封房屋结构复杂,占用土地部分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测绘评估周期较长,短期内暂无法结案。故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汉军
审判员 吴晓红
审判员 王 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庞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