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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行审28号

温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温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825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温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5005702626H。住所地:温县黄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世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小丽,女,温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岳村街道谷黄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福强,经理。温县自然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河南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岳村街道办事处谷黄路西段路南土地建厂房,该宗土地,东西长84.6米,南北宽75.5米,占地面积6387.3平方米(折合9.58095亩),现钢架棚结构已建成。该宗土地属于滩涂用地,不符合规划。温县自然资源局经过调查后,于2018年11月11日对其作出温国土资罚决字(2018)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河南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387.3平方米土地;2、限河南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638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387.3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河南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6387.3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处以5元的罚款,共计31936.5元。被执行人河南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只履行了该处罚决定书第三项义务。为此,温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国土资罚决字(2018)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温国土资罚决字(2018)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被处罚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第1项提出的执行申请因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不予执行。针对处罚决定第2项提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温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1月11日作出处罚决定,同日向被处罚人进行了送达,申请执行人应于2019年2月26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故处罚决定书第2项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温国土资罚决字(2018)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志武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育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