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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3民初1622号

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李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03民初1622号

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沈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6610604578。

法定代表人:高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东,河北度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彭,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彭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冀0303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

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冀03民终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2019年5月5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东、被告李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员工。2018年3月1日起,被告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原告规章制度,原告遂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018年8月10日,山海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山劳人仲案[2018]0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0元。

原告不服裁决,故提起诉讼。 被告李彭辩称,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2018年3月2日已经请了事假,严格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员工的义务,被告于2018年3月因家中亲人动手术,被告向单位主管领导请了事假,领导当时答应被告请假,主管经理顾文良已经批准了请假。该证据有被告车间主任录音证实,2018年3月11、12日被告正常上班,原告车间主任所作的工资表有上班的工资发放证实被告请了事假后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予以认定,该行为不是旷工行为,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后果,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违法的,应予以补偿。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23日,被告李彭入职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5月24日,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召开的一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被告李彭在大会决议上作为职工代表签字,制度载明:生产一线员工请病假、事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车间班长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车间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每月累积旷工5天或连续旷工3天,予以辞退。2014年12月13日,被告李彭签名确认了新员工进厂须知,载明: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电话通知所属部门主管,并告知其原因,返工后再补办相关手续,否则做旷工论处。2015年8月起,被告在原告生产部维修科从事维修工作,月平均工资3000元。2016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2月24日,被告岳母陶凤玲因结肠癌在秦皇岛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3月1日,被告女儿李怡萱因肺炎、心肌损害在秦皇岛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3月2日,被告因家人生病打电话向原告生产部维修科科长程亮请假,同日,被告又到原告处向原告生产部经理顾文良请假,但未得到批准,且被告未办理请假手续。2018年3月9日,被告女儿李怡萱出院。2018年3月12日,原告以被告连续旷工超过3天、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拟决定辞退被告,函告工会征询意见。2018年3月14日,工会复函同意原告辞退被告,同日,被告岳母陶凤玲出院。2018年3月15日,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被告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办理离职手续。被告收到通知书后向山海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48000元、经济补偿金24000元、加班费197501元、带薪年休假工资4827元、假节日、双休日工资242756元。2018年8月10日,山海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山劳人仲案[2018]0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0元,驳回了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并于2018年8月16日将裁决书送达给原告。庭审中原、被告对被告李彭从2018年3月2日到2018年3月10日未上班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制定的《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劳动管理制度》已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且其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作为单位的职工,被告李彭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李彭在原告公司工作多年,又作为职工代表参与了对《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审议,应熟知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和违反制度的后果,其未按单位制度规定向相应级别人员请假,事后又未补办相关手续,按单位制度规定应按照旷工处理,其旷工时间超过单位制度规定的应辞退天数,单位予以辞退应是合适的。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辞退被告李彭函告工会并经工会复函同意,符合法律程序。被告李彭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应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被告李彭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李彭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原告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李彭经济补偿金。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李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德印

人民陪审员  陈 月

人民陪审员  梁 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振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