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62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老米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943XG。
负责人:罗红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武,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邹春燕,女,汉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陈炳,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告邹春燕、陈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负担。
审判员 龚 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聂宇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