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02民初2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孝感市孝**澴川路**南方国际物流商城**。
法定代表人:秦洪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伟,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清,男,汉族,1957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孝,住址孝感市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黄志国,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孝感市孝**澴川路**iv>
法定代表人:秦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国,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清及第三人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清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清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344元减半收取61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清负担。
审 判 长 陈南新
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
人民陪审员 吴桂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 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