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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02民初230号

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汉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汉清;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02民初2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孝感市孝**澴川路**南方国际物流商城**。

法定代表人:秦洪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伟,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清,男,汉族,1957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孝,住址孝感市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黄志国,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人: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孝感市孝**澴川路**iv>

法定代表人:秦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国,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清及第三人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清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清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344元减半收取61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孝感家瑞创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汉清负担。

审 判 长  陈南新

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

人民陪审员  吴桂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 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