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10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刚,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巴彦淖尔市,租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奇源济隆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2003年5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8月20日被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4年6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撤销缓刑判决,与原判抢劫罪剩余未执行完毕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樊江林,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燕涛,男,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租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誉峰1号楼309室。2018年5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小雪,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志会,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锡林浩特市,住北京市昌平区。2002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抓获,2018年10月1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柴艺、叶文娟,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其成,男,出生于甘肃省永昌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租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奇源济隆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2018年5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其布热,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勇,男,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住呼和浩特市。2006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2015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成晟、程超,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军,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包头市,住包头市。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唐海英,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回民院公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蒋勇、袁军犯信用卡诈骗罪,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刚及其辩护人樊江林、被告人燕涛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小雪、被告人赵志会及其辩护人柴艺、被告人孙其成及其辩护人其布热、被告人蒋勇及其指定辩护人成晟、程超、被告人袁军及其指定辩护人唐海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誉峰1号楼309室,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尹某办理网上贷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在被害人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进行网贷,并将网贷所得钱款非法占为己有,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17108元。2.2018年1月10日至2月中旬,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誉峰1号楼309室,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田某办理低息贷款的事实,以做数据、提升信用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在被害人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进行网贷和消费,并将网贷所得钱款及消费物品非法占为己有。其中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82700元,消费金额人民币8047.74元。2018年1月30日至2月9日,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又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田某卖车以及帮助被害人韩某以车贷款的事实,在为被害人田某办理卖车事宜以及为被害人韩某办理贷款购车的过程中,将被害人田某的现代名图轿车过户给了被害人韩某后,在被害人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中介人张某支付给被害人田某的购车款人民币73145元非法占为己有。同时,在被害人韩某贷款购得现代名图轿车后,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又以将车辆抵押借款为由,将被害人韩某的现代名图轿车进行抵押,并将抵押款人民币33800元非法占为己有。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现代名图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92000元。3.2018年1月24日至2月中旬,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誉峰1号楼309室,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任某、王某1办理低息贷款的事实,以做数据、提升信用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在被害人任某、王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进行网贷和消费,并将网贷所得钱款及消费物品非法占为己有。其中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21500元,消费金额人民币3767.9元。同时,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又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任某以车贷款的事实,在为被害人任某办理贷款购车的过程中,在被害人任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任某贷款购得的双龙蒂维拉牌轿车进行抵押,并将抵押款非法占为己有。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双龙蒂维拉牌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18500元。4.2018年1月25日至2月12日,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誉峰1号楼309室,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薛某办理低息贷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在被害人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进行网贷,并将网贷所得钱款非法占为己有,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800元。同时,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又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薛某低息贷款购车的事实,在为被害人薛某办理贷款购车的过程中,在被害人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薛某贷款购得的荣威350轿车进行抵押,并将抵押款人民币28500元非法占为已有。另,被告人赵刚等人替被害人薛某偿还了车辆首付款人民币11810元及一个月月供人民币2303.10元。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荣威350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72700元。5.2018年1月27日至1月30日,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誉峰1号楼309室,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办理低息贷款的事实,以做数据、提升信用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在被害人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进行网贷,并将网贷所得钱款非法占为己有,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12932元。6.2018年1月27日至1月30日,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誉峰1号楼309室,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付某办理低息贷款的事实,以做数据、提升信用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在被害人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进行网贷和支取现金,并将网贷所得钱款及支取的现金非法占为己有,其中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4000元,支取人民币1000元。7.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誉峰1号楼309室,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2低息贷款购车的事实,在为被害人王某2办理贷款购车的过程中,在被害人王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王某2贷款购得的双龙蒂维拉牌轿车进行抵押,并将抵押款非法占为己有。另,被告人赵刚等人替被害人王某2偿还了车辆一个月月供人民币3766.08元。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双龙蒂维拉牌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18500元。8.2018年4月26日至5月2日,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蒋勇、袁军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誉峰1号楼309室,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耿某办理贷款、信用卡业务的事实,以做数据、提升信用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使用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进行消费,并在被害人耿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进行网贷和提现,后将网贷、提现所得钱款及消费物品非法占为己有。其中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48062.69元,提现金额人民币12986.05元,消费金额人民币65369元。9.2018年4月26日至5月2日,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蒋勇、袁军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誉峰1号楼309室,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3办理贷款、信用卡业务的事实,以做数据、提升信用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使用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进行消费,并在被害人王某3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进行网贷、提现,后将网贷、提现所得钱款及消费物品非法占为己有。其中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11100元,提现金额人民币1100元,消费金额人民币17810.1元。后被告人赵刚、燕涛返还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10000元。2018年5月5日,被告人燕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蒋勇、孙其成。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蒋勇、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中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信用卡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98283.4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蒋勇、袁军信用卡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46427.84元,数额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车辆及卖车款,价值人民币456965.82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犯数罪,蒋勇系累犯,燕涛具有立功情节。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被告人赵刚不认为自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于是否构成其他罪名不清楚,客户都是燕涛叫过来的,他负责技术操作,他没拿信用卡消费过,燕涛总共给过他3.5万元。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将给被害人网贷的钱据为己有或挥霍消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或侵占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2.被告人冒用耿某、王某3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其中用耿某信用卡购买金首饰部分不认为是犯罪,应当是民事欺诈。3.认定车辆损失,应以车辆实际售价为准,有实际售价不应进行评估。应当扣除赵刚为购车人支付的首付及月供。本案涉及车辆实际损失是299966元。
被告人燕涛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薛某、王某2、任某的购车及抵押事宜,自己只参与了田某的卖车事宜。客户都是他介绍过来的。其带着公安去金川的小区抓住了蒋勇、孙其成。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燕涛自愿认罪,只是对事实有异议,有立功情节,系初犯,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志会辩称,其未参与耿某、王某3两起诈骗事实,不清楚诈骗王某2、任某两人车辆的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认为:1.鉴定报告没有鉴定人员签字,需补强,无法补强申请排除该证据。2.赵志会系从犯,只起到了帮助作用,建议从轻处罚。对耿某、王某3两起案件没有犯意,仅是按照赵刚的意思将两人送回呼市,应当区分情节对待。3.认罪态度较好,前后供述一致,有明显悔罪表现,符合坦白情节,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其成不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其也是被害人,找赵刚办理贷款,赵刚拿走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为了要回身份证和银行卡才一直赖着赵刚,不清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就帮王某2送了一次身份证。最开始是在里面做饭,发朋友圈就是为了给赵刚看,屏蔽了其他人。做饭做了很长时间,但赵刚就每两天给他200元钱,让他买菜的。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其成犯信用卡诈骗罪及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孙其成也是找赵刚贷款,帮助赵刚取钱的行为孙其成从来没有掩盖。其没有驾驶证,无法帮助赵刚等人开车。
被告人蒋勇辩称,其只认可诈骗金额12000元,对起诉书指控的14万元不认可。燕涛就让他帮他们取了一次钱12000元,还拿他的驾照租了一辆奔驰车,希望法庭查清楚。其指定辩护人认为:1.蒋勇系从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主观恶意较小,量刑时应当适用从犯的规定。2.蒋勇主观上对于其他被告人取现和信用卡消费的行为没有认识,故蒋勇在主客观相符范围内仅对12200元承担信用卡诈骗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军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最开始来呼市是赵刚找他开饭馆,来了以后就接替孙其成做饭,他接手后孙其成就做孙经理了。手机也是赵刚给他买的,刷的女客户的卡。他取过二次钱。其指定辩护人认为:1.对于本案定性,不持异议。2.袁军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袁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袁军受雇于赵刚,来呼市做厨师,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刚化名为赵翊帆、张军,被告人燕涛化名为杨雄,被告人袁军化名为韩东平、与被告人赵志会、孙其成、蒋勇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誉峰1号楼309室虚构能够办理低息贷款、低息购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网贷或刷卡消费、提取其银行卡或者微信中的现金,并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16日,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利用被害人尹某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17108元。2.2018年1月10日至2月中旬,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骗取被害人田某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82700元,消费金额人民币8047.74元。2018年1月30日至2月9日,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虚构在呼和浩特市卖车价格更高的事实,将田某的现代名图轿车过户给了被害人韩某后,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卖车款73145元非法占为己有。经估价,该车价值为92000元。3.2018年1月30日至2月9日,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虚构帮助被害人韩某以车贷款的事实,在韩某贷款购得现代名图轿车后,四人又以将车辆抵押借款支付车辆首付款为由,将韩某的现代名图轿车进行抵押,并将抵押款人民币33800元非法占为己有。4.2018年1月24日至2月中旬,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骗取被害人任某、王某1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其中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21500元,消费金额人民币3767.9元。同时,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又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任某以车贷款的事实,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贷款购得的双龙蒂维拉牌轿车进行抵押,并将抵押款非法占为己有。赵刚等人为其垫付首付款20500元。经估价,该车价值118500元。5.2018年1月25日至2月12日,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骗取被害人薛某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800元。同时,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又虚构能够帮助薛某低息贷款购车的事实,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贷款购得的荣威350轿车进行抵押,并将抵押款非法占为已有。赵刚等人为其垫付车辆首付款11810元,并偿还月供人民币2303.10元。经估价,该车价值72700元。6.2018年1月27日至1月30日,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骗取被害人刘某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12932元。7.2018年1月27日至1月30日,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骗取被害人付某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其中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4000元,支取人民币1000元。8.2018年1月至3月,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2低息贷款购车的事实,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贷款购得的双龙蒂维拉牌轿车进行抵押,并将抵押款非法占为己有。赵刚等人为其垫付首付款20500元,并偿还月供人民币3766.08元。经估价,该车辆价值为118500元。9.2018年4月26日至5月2日,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蒋勇、袁军骗取被害人耿某手机、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操作,其中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48062.69元,提现金额人民币12986.05元,消费金额人民币65369元。10.2018年4月26日至5月2日,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蒋勇、袁军骗取被害人王某3手机、银行卡及密码,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网贷、提现,后将网贷、提现所得钱款及消费物品非法占为己有。其中骗取网贷金额人民币11100元,提现金额人民币1100元,消费金额人民币17810.1元。后赵刚、燕涛返还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10000元。2018年5月5日,被告人燕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蒋勇、孙其成。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刚处扣押苹果8plus手机一部,足金戒指(18.62克)一枚、足金项链(51.96克)一条、姓名为“赵翊帆”的身份证一枚;从燕涛处扣押足金戒指(30.17克)一枚、足金项链(40.66克)一条、詹姆士手机一部,赃款6000元。公安机关将上述两枚足金戒指、两条足金项链、苹果8plus手机、赃款3000元发还给被害人耿某,将詹姆士手机、赃款3000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3。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发破案经过,证明六名被告人抓获经过,燕涛具有立功情节;(2)被告人基本信息,证明案发时六名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尹某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尹某被骗取贷款三笔共计17108元,分别为网贷11808元,中邮消金贷款4000元,招联网贷1300元;(4)田某银行交易流水、网贷交易截图、手机消费截图,证明田某被骗取网贷金额五笔共计82700元,分别为海尔消费金融平台148**元、百度钱包平台300**元、上海拍拍贷4500元、上海嘉银你我贷3400元、平安惠普i贷30000元,消费金额共计8047.74元,分别为购买苹果8手机及配件,花费5492元,美特好超市消费1785.74元,购买机票花费770元;(5)任某、王某1银行交易流水、网贷交易截图、手机消费截图,证明任某被骗取百度有钱花网贷21500元,消费金额共计3767.9元,分别为购买vivo9s手机一部,花费1998元,购买衬衣三件,花费459.9元,购买机票四张,花费1310元;(6)薛某网贷交易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证明薛某被骗取网贷金额800元。(7)刘某网贷交易截图,证明刘某被骗取网贷两笔共计12932元,分别为抚州微贷6432元、拍拍贷6500元;(8)付某网贷交易截图、银行交易流水,证明付某被骗取拍拍贷4000元,浦发银行取现1000元;(9)耿某网贷交易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手机消费截图,证明耿某被骗取网贷四笔共计61048.74元,分别为招联金融网贷17762.69元、来分期7300元、微粒贷23000元、微信两次提现12986.05元,消费金额共计65369元,分别为购买金项链(51.96克)一条,花费16523元、购买金项链(40.66克)一条,花费12930元、购买金戒指(30.17克)一枚,花费10077元、购买金戒指(18.62克)一枚,花费5921元、购买苹果8plus一部花费7088元、北京天通苑龙德花费1416元,北京天通苑龙德花费1356元、菲尚阁服装批发部花费6000元、洗浴城花费1439元、快捷酒店花费2000元、建材城消费249元、加油花费370元;(10)王某3网贷交易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手机消费截图,证明王某3被骗取网贷三笔共计12200元,分别为招联金融3800元、来分期7300元、微信提现1100元,消费金额共计17810元,分别为达景通大药房花费256.1元、家用电器花费4700元、便利店花费456元、购买oppo11手机一部花费2399元、购买詹姆士手机一部花费9999元。后经王某3索要,燕涛退还王某310000元;(11)紫亚商贸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手机银行电子信息回单,证明韩某购买田某现代名图轿车,融资金额为74500元,该款由魏雪振转款给张某74350元;(12)汇通信诚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各三份、德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车辆销售发票、抵押转款截图,证明薛某、王某2、任某购车及抵押情况,赵刚为三人垫付首付款及偿还月供情况;(13)ATM机监控截图,证明赵刚、赵志会、孙其成、蒋勇、袁军曾分别持被害人银行卡前往ATM机取款;(14)孙其成朋友圈截图,证明孙其成曾在朋友圈发布其能够办理低息贷款的信息;(15)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定中心回发改认定字[2018]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现代名图轿车估价为92000元、荣威350轿车估价为72700元、双龙蒂维拉轿车估价为118500元;(1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赵刚、赵志会有前科,蒋勇系累犯。2.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证明十名被害人如何被骗及损失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张某认识赵一凡、杨雄、赵志会、孙其成,赵一凡、杨雄介绍王某2、任某、薛某和韩某给张某,从张某处购买车辆,办理贷款,韩某的购车贷款打给了赵一凡,现在四辆车的GPS均没有信号,找不到了;(2)证人王某4证言、王某4的说明,证明王某4不认识赵刚,认识赵翊帆,赵翊帆带任某、王某2买车,车款部分是赵翊帆通过微信转账,剩下的大部分是张某所在的汇通金融公司打入指定账户。4.辨认笔录,证明赵刚能够辨别出被害人耿某、王某3。燕涛能够辨认出被害人耿某、王某3。袁军能够辨认出被害人王某3、耿某。证人王某4能够辨认出被告人赵刚、燕涛、孙其成。被害人尹某能够辨认出被告人赵刚、燕涛、孙其成、赵志会。任某能够辨认出赵刚、燕涛、赵志会。田某能够辨认出赵刚、燕涛、孙其成、赵志会。刘某能够辨认出赵刚、燕涛、孙其成、赵志会。付某能够辨认出赵刚、燕涛、孙其成、赵志会。韩某能够辨认出赵刚、燕涛、孙其成、赵志会。王某2能够辨认出赵刚、燕涛、孙其成、赵志会。耿某能够辨认出赵刚、燕涛、蒋勇、袁军。王某3能够辨认出赵刚、燕涛、蒋勇、袁军。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赵刚、燕涛处扣押物品及赃款,并发放耿某、王某3。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讯问赵刚的笔录,证明赵刚化名为赵翊帆、赵一凡、张军,燕涛化名为杨雄、袁军化名为韩东平。赵刚负责手机网贷操作,由杨雄负责联系客户,孙其成负责后勤,有时候取骗回来的钱,赵志会负责取钱和开车,蒋勇取过一次钱,韩东平也取过一次钱。其没有能力办理低息贷款,同时证明欺骗各被害人的具体情况;(2)讯问燕涛的笔录,证明燕涛化名为杨雄,赵刚自称赵一凡,韩东平叫平哥,以蒋勇的名字租了房子,实施诈骗是其和赵刚提出的,赵刚在车行这边也有关系,二人不谋而合。其知晓王某2、薛某购车的事情,给客户贷款买车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贷下车抵押出去,再将抵押款占为己有。同时证明欺骗各被害人的具体情况;(3)讯问赵志会的笔录,证明赵志会、赵刚、杨雄、孙其成以做车贷、网贷和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实施的诈骗,被骗的受害人有任某、田某、韩某、尹某、薛某、王某2和其不认识的两个女的,网贷都是赵刚操作,赵刚和杨雄以审查支付宝芝麻分、淘宝值等为由,将其手机、银行卡和密码拿走,赵刚把银行卡给赵志会,将申请的钱款取走,赵刚又把客户手机的信息都删除。赵刚负责手机网贷操作,杨雄负责联系客户,孙其成负责客户照相和填写资料和后勤保障,有时出去取钱,其负责取钱。其不能贷款,真实目的是骗客户的钱。任某的车是抵押到包头,薛某的车抵押给一个河北的。5月初和杨雄拉过两个女的,杨雄让他甩掉那两个女的。同时证明欺骗各被害人的具体情况;(4)讯问孙其成的笔录,证明来海亮办理贷款的有田某、韩某、任某、王某1、王某2、薛某,其把王某2的身份证送到过贷款公司,没有分过钱。孙其成负责后勤和拍客户资料的照片,取过一次钱,杨雄负责联系客户,赵刚进行手机网贷操作,蒋勇取过钱,带客户去过贷款公司,赵志会负责带客户提车钱,也取过钱。找人做贷款是赵刚和杨雄提出的,赵刚就给过其400元;(5)讯问蒋勇的笔录,证明蒋勇的日常工作市接待客户,在出租屋让接电话,工作市赵刚和杨雄安排的,实施诈骗的有蒋勇、杨雄、赵刚、孙其成和袁军。杨雄让蒋勇去ATM机取了一次钱,取了12000元,赵刚给其分了500元,给孙其成分了500元。蒋勇没有见过他们办下来贷款;(6)讯问袁军的笔录,证明袁军、赵刚、杨雄三人实施诈骗,其就参与了两个甘肃的女客户,杨雄让其取了一次钱,取了2万元,张总让杨雄给了其1000元,其拿着个子高的女的信用卡买了一部2399元的oppo手机,还和张总、杨雄和两个女的去过北京,张军让其说假名字,就给其分了现金2500元和一部价值2399元的手机。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并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力,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刚、燕涛伙同孙其成、赵志会、蒋勇、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冒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赵刚、燕涛、孙其成、赵志会信用卡诈骗数额为232914.4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蒋勇、袁军信用卡诈骗数额为91058.84元,数额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蒋勇、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车辆、卖车款及财物,其中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诈骗金额为442259.82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害人耿某信用卡消费65369元部分应认定为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信用卡诈骗罪罪名不妥。赵刚等人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耿某本人使用信用卡消费,而非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且事后指使赵志会将耿某甩掉,足以证明被告人对上述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蒋勇、袁军诈骗数额为65369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赵刚、燕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其成、赵志会、蒋勇、袁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燕涛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蒋勇、孙其成,构成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蒋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刚辩护人提出的赵刚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诈骗金额较大而非巨大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涉案财物应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估价,其提出的诈骗车辆金额应当以实际售价为准的辩护意见,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燕涛指定辩护人提出燕涛构成立功、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赵志会辩护人提出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字的意见,因价格结论书认定系书证,不属于鉴定意见,不适用鉴定意见的证据标准,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会辩护人提出赵志会系从犯、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孙其成辩护人提出孙其成也是被害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孙其成被多名被害人辨认出其与赵刚等人在一起,孙其成在赵刚授意下也曾取过钱,还在其明知赵刚等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帮忙送过被害人身份证,属于间接故意,孙其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蒋勇辩护人提出蒋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的犯罪金额应以12200元为准的意见,因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金额应以全部金额为准,不以个人经手金额来认定,故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袁军辩护人提出的袁军认罪、悔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燕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30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赵志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四、被告人孙其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五、被告人蒋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六、被告人袁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七、责令被告人赵刚、燕涛、赵志会、孙其成、蒋勇、袁军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 钰
审 判 员 韩艳杰
人民陪审员 武月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国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