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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5执恢70号之一

朱红艳申请执行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朱红艳;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5执恢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红艳,女,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确山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万博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55161929-9。

法定代表人:陈金成。该公司经理。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朱红艳借款2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20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康 熙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