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5执恢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红艳,女,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确山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万博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55161929-9。
法定代表人:陈金成。该公司经理。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朱红艳借款2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20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康 熙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