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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0执1931号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孟小兰、兆永鼎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责令退赔、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孟小兰;兆永鼎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1931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孟小兰,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兆永鼎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兆永鼎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永,该公司经理。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孟小兰、兆永鼎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责令退赔、罚金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小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4934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光辉(院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