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1931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孟小兰,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兆永鼎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兆永鼎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永,该公司经理。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孟小兰、兆永鼎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责令退赔、罚金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小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4934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光辉(院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