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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7执143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曹宏博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曹宏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米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7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迢程,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曹宏博,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榆林市横山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陕0827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宏博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曹宏博偿还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10月15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7.5元,申请执行费215元由执行人曹宏博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如下: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宏博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其名下无执行可供财产;3、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将被执行人曹宏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5月6日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委托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向横山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曹宏博的房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无房产;5、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委托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向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曹宏博的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无工商在册信息;6、在执行过程中,你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委托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曹宏博户籍地调査,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曹宏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白永胜审  判  员    何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薛少少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