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4840号
原告:吴秀音,女,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雷建勋,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 代表人:刘国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波、袁帅,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影,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吴秀音与被告雷建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李建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雷建勋以其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其他二被告之间签订了担保合同,因原告并非合同相对人,故无权确认三被告之间所签担保合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秀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程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