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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4840号

吴秀音与雷建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吴秀音;雷建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李建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4840号

原告:吴秀音,女,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雷建勋,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 代表人:刘国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波、袁帅,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影,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吴秀音与被告雷建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李建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雷建勋以其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其他二被告之间签订了担保合同,因原告并非合同相对人,故无权确认三被告之间所签担保合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秀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程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