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2518号
申请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刘宜春。
被
申请人:周早华。
被
申请人:刘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宜春、周早华、刘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刘宜春、周早华、刘志的银行存款576432.04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宜春、周早华、刘志的银行存款576432.04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梦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