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2862号
原告:叶静伟,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金爱叶,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叶静伟与被告金爱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叶静伟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静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静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叶静伟负担。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