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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民初2862号

叶静伟与金爱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叶静伟;金爱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2862号

原告:叶静伟,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金爱叶,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叶静伟与被告金爱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叶静伟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静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静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叶静伟负担。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