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破20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瑞晶显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鲁畅。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裁定受理深圳市瑞晶显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晶显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瑞晶显像公司管理人。2019年5月23日,申请人请求本院裁定确认《深圳市瑞晶显像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截至债权申报期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等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37647647.47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1家,确认债权总额为57462.24元,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其余3家债权因证据不足或诉讼未决,管理人暂缓认定。管理人将其审查确认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的债权编入《深圳市瑞晶显像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全体债权人未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债务人瑞晶显像公司亦无异议。管理人遂提请本院裁定确认《深圳市瑞晶显像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审核的结果,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对《深圳市瑞晶显像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瑞晶显像公司管理人申请确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的债权(债权情况详见附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莹(兼)附:深圳市瑞晶显像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确认金额 备注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 65885.86 57462.24 普通债权 合计 65885.86 57462.24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