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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7207号

郑小琴与重庆潘多拉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当事人
郑小琴;重庆潘多拉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7207号

原告:郑小琴,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明,重庆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潘多拉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第**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50490913。

法定代表人:蒋彪。

原告郑小琴与被告重庆潘多拉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郑小琴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小琴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小琴负担。

审 判 员 李成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萌萌

书 记 员 彭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