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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5民初1019号之二

李振苏、崔柠与杨军、沈家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振苏;崔柠;杨军;沈家艳;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1019号之二

原告:李振苏,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原告:崔柠,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英,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峰,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军,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芳,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露,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家艳,女,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第三人: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智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豹,公司员工。

第三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苏、崔柠与被告杨军、沈家艳,第三人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王雪红

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