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783执4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郭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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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昶、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783执4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郭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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