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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2587号

刘龙龙与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龙龙;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2587号

原告:刘龙龙,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95626Y。

法定代表人:王洪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健,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被告处职工。

原告刘龙龙与被告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龙撤回对被告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龙龙负担。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