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2587号
原告:刘龙龙,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95626Y。
法定代表人:王洪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健,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被告处职工。
原告刘龙龙与被告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龙撤回对被告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龙龙负担。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