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22民初2786号
原告:张云景,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朋望,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云景诉被告张朋望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邸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云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杰、被告张朋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6年3月份相识。于同年腊月二十八日,双方简单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到浙江绍兴打工,并共同生活了四个月有余,在此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生气吵架,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为此双方经协商同意分手。被告经常通过手机抖音,发送原告的照片,并通过照片配上恶毒的语言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并大肆传播,给原告造成恶劣的影响,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请人民法院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被告发抖音的目的是为了追回彩礼,并追要原告哥哥向被告借的款,原告多次因过日子为由要求被告多次转款,原告的起诉理由夸大其词,被告的行为合理适当,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上的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6年3月份相识,同年腊月二十八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4个多月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协议分手。 张朋望承认通过抖音传送原告的照片,并配“此人骗婚”评价等字样的事实。现张朋望已主动将案涉抖音图片删除。本院庭审直播过程中,张朋望当庭向张云景赔礼道歉,张云景表示接受。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系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分手后,处理感情问题不当而引发的纠纷。张朋望在抖音上发布的图片等,对张云景的评价有夸大的成分,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了张云景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鉴于被告张朋望已主动删除其在抖音上发布的图片等并在本院的庭审直播中当庭向张云景赔礼道歉,张云景表示接受,且张朋望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与其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已实现,本院不再继续审理。关于张云景要求的判令张朋望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的诉讼请求。公民因名誉权受到侵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酌定张朋望赔偿张云景精神损害4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朋望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400元; 二、驳回原告张云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云景、被告张朋望各负担1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邸 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蔡正茂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