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503执保8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03民初69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齐某某的银行存款在2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齐某某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03执保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3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