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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26民初684号

李某与陈某、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陈某;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26民初684号 原告李某,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陈某,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蔚某,住甘肃省礼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左向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谢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