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26民初684号 原告李某,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陈某,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蔚某,住甘肃省礼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左向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谢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