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7财保31号
申请人:范海燕,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张会振,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被
申请人:张志霞,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申请人范海燕与被申请人张会振、张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会振所有的位于宜阳县XXXX商住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8字第私XXXX号)。担保人张惠娟已向本院提供自有的位于宜阳县XXXXXX(宜房权证XXXX号)私有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会振所有的位于XXXX私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8字第私XXXX号);
二、查封担保人张惠娟所有的位于宜阳县XXXX私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XXXX号)。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范海燕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静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许 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