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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1民初1424号

曹起阳与卢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起阳;卢西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721民初1424号

原告:曹起阳(又名曹林),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丙静,男,1962年9月3日,汉族,职工,住曹县。系原告之舅。

被告:卢西平(又名卢永胜),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原告曹起阳与被告卢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丙静,被告卢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起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3750元,利息按月息5‰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以搞工地等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共计3万元,并于2017年2月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涉案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拒不偿还。

被告卢西平辩称,原告所诉数额不对,实际欠款是2.4万元,并非3万元,且没有约定利息。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2年至2015年,被告因需要资金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7年2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欠到曹林现金30000元,叁万整,卢永胜,2017.2.1。涉案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已偿还6000元。被告称涉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认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卢西平欠原告曹起阳款240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可涉案借款没有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西平偿还原告曹起阳借款2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122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秀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韩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