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02民初675号
原告: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黑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黄玉鸿,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辉,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申请(诉前)保全、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鹏,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申请(诉前)保全、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兰州桃园东风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乡肖家庄。
法定代表人:白映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桃园东风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由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梁梦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