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万松林,男,汉族,1958年11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胡国雄,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万松林与被执行人胡国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2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21,666元,物业费5,376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已查封被执行人胡国雄名下车辆一台(未扣押),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毅
审判员 王国林
审判员 林惠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