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1811号
原告:李玉凤,女,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徐春波,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
被告:于立波,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原告李玉凤与被告徐春波、于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凤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诉讼费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玉凤承担。
审判长 王洛宜
审判员 鲁 静
审判员 王艺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巧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