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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民初1811号

李玉凤与徐春波、于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4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玉凤;徐春波;于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1811号

原告:李玉凤,女,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徐春波,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

被告:于立波,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原告李玉凤与被告徐春波、于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凤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诉讼费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玉凤承担。

审判长  王洛宜

审判员  鲁 静

审判员  王艺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巧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