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7民初880号
原告:张硬山,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李海龙,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张红彪,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张爱虎,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张硬山诉被告李海龙、张红彪、张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张硬山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硬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计959元,由原告张硬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长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