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899号
申请人:马永刚,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
申请人:任红林,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
申请人:刘朝阳(系任红林妻子),女,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刚诉被告任红林、刘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永刚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任红林、刘朝阳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合计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额财产。申请人马永刚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红林、刘朝阳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