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26民初1957号
原告:杨祥红,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东沟路**。机构代码42056280-0。
法定代表人:廖明哲,该医院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昌山,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院医务科副科长,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烈华,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祥红与被告保康县人民医院医因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杨祥红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祥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忠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韵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