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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26民初1957号

杨祥红与保康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祥红;保康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26民初1957号

原告:杨祥红,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东沟路**。机构代码42056280-0。

法定代表人:廖明哲,该医院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昌山,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院医务科副科长,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烈华,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祥红与被告保康县人民医院医因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杨祥红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祥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忠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韵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