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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执56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河北百老汇商贸连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河北百老汇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朱恒奎;朱雪巧;于素娟;于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4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百老汇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燕赵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恒奎,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金枝,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恒奎。

被执行人:朱雪巧。

被执行人:于素娟。

被执行人:于新华。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河北百老汇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朱恒奎、于素娟、于新华、朱雪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百老汇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朱恒奎、朱雪巧、于素娟、于新华名下银行存款48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朱恒奎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xx府邸x区-xx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连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