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5执42号 申请执行人赵瑞山,男,汉族,现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迟寿荣,男,汉族,现住莱西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285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迟寿荣所有的位于莱西市南京南路25号滨河新村一期16#楼x单元阁楼层xx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市××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卫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