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5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四华,男,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吴旭坤,男,199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2018)豫1725民初2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二、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已被冻结。
三、立案后通过房产所和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已被查封。
四、2019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1725执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方光璞
审判员 康 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竞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