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9001民初4623号
原告:刘志忠,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天坛中路**市。
被告:高源,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南路沁园春天贰排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五合,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栓,系济源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志忠与被告高源、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公告费2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峰
人民陪审员 张小仙
人民陪审员 杜永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