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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9001民初4623号

刘志忠与高源、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志忠;高源;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9001民初4623号

原告:刘志忠,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天坛中路**市。

被告:高源,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南路沁园春天贰排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五合,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栓,系济源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志忠与被告高源、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公告费2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峰

人民陪审员  张小仙

人民陪审员  杜永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