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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3638号

童德盛、联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当事人
童德盛;联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终23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德盛,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大道**京基滨河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守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小平,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品丰,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江南名苑**iv>

法定代表人:余少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村霞,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同发路**>

法定代表人:李翔,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童德盛因与被上诉人联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咏公司)、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检测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联咏公司委托奇信公司装修其新购置的办公场所,并委托检测院对装修后办公场所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进行检验。童德盛系联咏公司员工,以其在联咏公司的办公场所内办公后,体检指标出现异常为由,请求联咏公司、奇信公司、检测院承担赔偿责任。童德盛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涉及不同法律关系。首先,童德盛以其系联咏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由,主张联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其次,童德盛以奇信公司装修施工造成办公场所环境污染为由,主张奇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因不同法律关系涉及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的归责原则等,一审法院应向童德盛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并根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32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童德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李  小  丽

审判员 黄  国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曾秋红(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