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执671号
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朝前,董事长。
被告:成都鼎盛时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郸县郸简镇蜀顺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海,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仁寿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川1421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货款195985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向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仁寿县综治网格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自立案执行已逾三个月,和申请人协商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1421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审判员 尹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