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1024执18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0XXXX8********。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2********。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7)陕102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任某某借款人民币228000元;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任某某领取上述案件款后于2019年5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借款本息自行达成给付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1024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俭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房小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英水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