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22民初852号
原告:周文惠,女,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湘汉社区黄源路**,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64********。
被告:廖涛,男,1994年9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组织机构代码:61610106-1。
负责人:江泽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惠诉被告廖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惠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周文惠负担。
审判员 毛丽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永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