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28民初5429号
原告:杨燕午,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8日,住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坡,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110467166。
被告:宁晓,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20日,住唐河县。
被告:宁书法,男,汉族,生于1949年1月1日,住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秋慧,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9411162462。
第三人:杨晓备,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13日,住唐河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杨燕午与被告宁晓、宁书法及第三人杨晓备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燕午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杨燕午负担。
审 判 长 杨国华
审 判 员 李全体
人民陪审员 朱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