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7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姚江海,男,生于1970年2月1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申请执行人:刘虹,女,生于1974年8月2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申请执行人:刘红华,男,生于1972年11月1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申请执行人:王成刚,男,生于1970年7月23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申请执行人:方莉,女,生于1978年12月2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申请执行人滕惠东,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来凤县康复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北76号1-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777564980R。执行事务合伙人:彭健,院长。被执行人彭健,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被执行人葛展宏,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来凤县,系被告彭健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江海、刘虹、刘红华、王成刚、方莉、滕惠东与被执行人彭健、葛展宏、来凤县康复医院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查封了彭健所有的和平路××××栋,经过两次拍卖流拍,上述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约定:用彭健、葛展宏位于和平路房屋的租金(已冻结)偿还上述申请人债务,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本金确定分配方案,待本金偿还完毕后,再偿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0鄂2827民初2239号本案的执行程序。若协议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况,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