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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05号

孔德均、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德均;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05号

申请人:孔德均,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东,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罗军,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孔德均诉被申请人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孔德均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军价值44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孔德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罗军价值440,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孔德均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王 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