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229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远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会展路**远辰山水****楼地下**及**商场**房。
法定代表人:刘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韦忠生,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韦意新,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覃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