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11民初5686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
负责人:孙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愚,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学泉,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
申请人:纪金焕,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
申请人:张庆彦,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
申请人:张宏图,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
申请人:张现振,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
申请人:泰安粮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阳县伏山镇吕兴村中心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学泉,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鲁0911民初5686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对被申请人张庆彦名下车牌号为鲁J×××**号车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庆彦名下鲁J×××**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娅娟
审 判 员 彭佐国
人民陪审员 贾俊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