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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民初8330号

汪华与杨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华;杨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8330号

申请人:汪华,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镇,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申请人汪华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镇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镇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笑竹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田 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